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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1时55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的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西路沙口水利枢纽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检测、现场检查及抽取血样照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本强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已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巷**号),联系电话:137*******;

2.证据目录、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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