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26.19mg/100ml)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辅道地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泽佳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