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房地产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03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贵DV****小型客车搭载陈某,行驶至郁某某**镇**路红绿灯路段,追尾碰撞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粤WV****出租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是221.01mg/100ml。

经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