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03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贵DV****小型客车搭载陈某,行驶至郁某某**镇**路红绿灯路段,追尾碰撞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粤WV****出租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是221.01mg/100ml。
经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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