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桂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平南镇大通道往平南镇新桐路北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平南镇新桐路北段物流街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桂B****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抽血送检,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6.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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