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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市检一部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7011988********,工作单位:库车市******公司,中专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号,现住址:新疆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于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车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联系电话:181********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小区朋友****家中喝了****啤酒后,请代驾许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轿车从****小区开到****华府西门停车场,因许某某停不进车位,被告人陈某某便驾驶新****号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寻找停车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9mg/100ml,经提取血液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天鹏

                            检察官助理:赛买提阿西木

             2020年11月2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新疆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卷,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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