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登封市市区少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少室路与少林路交叉口北2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35.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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