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登封市市区少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少室路与少林路交叉口北2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35.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