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立案,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UKR****号小型轿车沿护堤路行驶至绿榕南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潮州市公安局交警市区三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随后被带往医院抽血备检。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9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2月1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姚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曼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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