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9年11月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D*****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河浦大道0km+550m处与方某某驾驶的粤D****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mg /100ml;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方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涉案扣押款物情况:涉案粤D*****号二轮摩托车一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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