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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9198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乡**村,现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7的黑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谷康源南路变电站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两次结果为193mg/100ml、202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鉴定含量为26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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