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阿掖山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掖山北路与万斛路路口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陈某某不配合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民警遂带领陈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陈某某静脉血备查。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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