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21964********,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口所在地:四川省锦阳市游仙区**乡**村**组,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库尔勒市圣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辰兴新天地小区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该路段调头的新******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奇
(院 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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