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路**巷,现住阜南县**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持有机动车B2型驾驶证。2019年10月31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皖******“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南县环城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环城南路与地城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后行驶10米时,与沿地城路自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乘车人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35.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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