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B*****号普通二轮红色五羊摩托车沿玛纳斯县凉州户镇太阳庙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金葡萄庄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在该处调头的张某某驾驶的新BT****号小型普通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将陈某某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承忠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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