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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吃午饭时饮酒。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往靖安一中方向行驶到环城北路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门口路段调头时,徐某某驾驶赣******号小汽车从靖安一中方向行驶九岭山管理局路段时,为避让陈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路边的石头上。后徐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后民警带被告人陈某某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746号鉴定意见;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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