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55********,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号,现住址为石城县**镇****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石城县**镇****门口路段时,不慎与孔某某驾驶的赣B*****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孔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1日,经抽取陈某某血样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3.66mg/100ml。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等书证;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