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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苏AA****牌号小型客车,从本市鼓楼区管子桥隧道南进口处由南向北开至新城市广场附近,后掉头逆向行驶至汉江路路口附近路段,撞上道路中心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6.4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发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余某某、范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6350号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  爽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76170****;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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