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1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沿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自南向北行驶至应源小区附近路段时,发现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此设卡检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与执勤民警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警车受损,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2.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3.视听资料;

4.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抽血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书记员:程姿凯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