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赣C*****灰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安市碧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自来水公司”附近路段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陈某某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后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将陈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旋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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