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路**号(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20年6月1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52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面包车,沿靖江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水路路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22时22分,被告人陈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检察官助理:周波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