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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镇**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人口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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