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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23时24分许,执勤民警接***派出所报称,在***处有一辆豫******小型新能源车驾驶员涉嫌酒驾。执勤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该驾驶员叫陈某某,其驾驶豫******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长葛市***交叉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8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1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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