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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无业,户籍地**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N*****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塔县**镇运输运务工人员前往**市**镇,车辆沿金塔县肃航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20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际乘员24人,超过额定乘员243%。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在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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