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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荣某区人,住重庆市荣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1128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荣某区“有豆汤锅”餐馆吃饭并饮酒。同日14时许,陈某某在重庆市荣某区“欢乐迪KTV”与钟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同日19时20许,陈某某酒后驾驶鲁QA****号小型越野客车搭载钟某某由瑞尔酒店往恒荣半岛方向行驶,当行至广场路人民医院路段处,陈某某驾驶该车与黄某某驾驶的渝AE****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黄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并对其进行询问,陈某某拒不承认酒后驾车并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民警随即将陈某某抓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某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重庆市荣某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2019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经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杰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2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六张随案移送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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