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2008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龚某某等人在云阳县盘石街道南泥湾农家乐吃饭时饮酒,饭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B****的小型轿车搭载龚某某等人从盘龙街道出发,经长江大桥向新县城方向行驶。21时许,该车行驶至云阳县滨江大道长江大桥头处被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9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液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
5.血液提取及封存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联系电话:1822383****;
2.本案卷宗2册;
3.适用简易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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