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满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号,住台安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言语残疾四级)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台安县府西巷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门前右转弯时,与赵某某停放在公路北侧的辽******东风日产牌轿车相刮撞。陈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沿恩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少年宫交通岗时摔倒。后赵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6mg/100ml。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摩托车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秋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