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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贵H****8号小型轿车,沿五开北路由龙形小区往黎平职中方向行驶,20时49分许,当车辆行驶全五开北路90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杨某甲、乘车人杨某乙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Oml,后抽血进行鉴定,结果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景高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020****。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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