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现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0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3号白色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货运)沿本市浐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1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规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量刑建议书 。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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