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7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工程大学北门东侧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检测,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61.30mg/1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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