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富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莱阳市游泳馆南门东处遇到交警查车,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掉头准备逃离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民警将其带至莱阳市中心医院抽血待检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并多次辱骂办案民警。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9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前科查询、查获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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