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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号。被告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5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E5****商务车,从苏州市姑苏区西环高架桥下停车场出发,经西环高架、太湖大道高架行驶朝红路出口处闸道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2.证人王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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