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5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E5****商务车,从苏州市姑苏区西环高架桥下停车场出发,经西环高架、太湖大道高架行驶朝红路出口处闸道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2.证人王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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