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镇**村**组**号,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地产生活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2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K5****小型轿车途经中环东线高架,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大道金堰路路口处发生二车相撞交通事故, 造成该车车损为人民币1200元,后被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生活区宿舍。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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