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2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村**组**号,现住苍南县**镇** **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驾驶浙CD5****号小型轿车沿苍南县马站马沙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15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马站镇教场北路21号前路段时,车辆碰撞在道路左侧的被害人华业旭,造成被害人华业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华业旭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证据卷1卷、电子文书卷1卷;
3.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补充材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报告;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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