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57********,汉族,小学,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翁某某**院**,于2020年8月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家里吃晚饭时独自一人喝了二、三两药材酒,然后驾驶其自己的摩托车(号牌粤FF3****)出门想到县城办事。约20时50分,当其途经县城建国路翁源中学桥头路段时,其涉嫌酒后驾车的行为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发现。由于陈某某拒绝现场对其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民警将其带到县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55mg/100ml,大大超过醉驾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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