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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穆棱市**镇政府**大队**,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委**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穆棱分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春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穆泻公路1公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陈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机动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588号鉴定文书;

5.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委**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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