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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2013年11月8日,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2019年10月28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违法行为,被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500.00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的处罚。2020年6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奋斗派出所罚款5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绥化市北林区祥和街与九三路交叉口处头北尾南倒车时,与由南向北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白色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陈树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mg/100ml,经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林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周  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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