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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派出所门前被巡逻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华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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