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州市晋安区**镇**路**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闽******小型汽车上路,从福州市闽侯县出发,途径江滨西大道—洪甘路—三环快速路,后在晋安区三环辅道福飞路出口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9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途径三环城市快速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档案、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590号);
6.现场调查记录及醉驾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5mg/100ml,并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晓敏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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