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4********,苗族,初中文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泉州市洛江区朋虹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贵GS****汽车,从本区美食街行驶至丰泽街航空酒店入口处附近,随后其与朋友昏睡在车内。上午8时许,群众报警称有疑似酒驾行为,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东南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3.23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肖舒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暂住地泉州市洛江区朋虹街**,联系方式1878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