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家住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G*****两轮摩托车,行经永安市江滨路燕北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41mg/100ml。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查获现场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伟
检察官助理:陈 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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