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闽******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店门口路段时,撞上停在路旁的闽******号小型汽车以及闽******号小型汽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56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施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机动车;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母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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