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西城镇城西大道40号三单元605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3月23日、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其位于尤某某**道**号**单元**室的家中吃饭时喝了些酒。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其家楼下出发沿西城镇城西大道行驶,行经西城镇西城中心幼儿园门前时碰撞被害人卢某某、郑某乙停在路边的闽******小车和闽******轻型货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同年3月1日0时37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45mg/100ml。同年2月29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郑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接受“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检测照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邓某某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郑某乙;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97****)。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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