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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由宁德市蕉城区闽东大广场路口沿环城路行驶至宁德商城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昌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9mg/100ml。同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到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街**路**号,联系电话1355900****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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