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案管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负责人,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现住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埕**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长乐区鹤上镇岱岭村出发,前往长乐城关。在航城街道西洋南路联村小学路段,被长乐区公安局玉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现场及血样确认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指认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电脑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375乙醇含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埕**号;
2.移送本案卷宗1册计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陈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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