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东风商务车行驶至睢县**乡**村时,与黄某某因为会车发生纠纷,黄某某报警。涧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经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某酒精含量为302mg/100ml,遂将其带至睢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液提取记录等 ;
2. 证人黄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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