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明锐牌小型轿车,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恒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艳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42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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