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园**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5号灰色尼桑牌小型客车沿本区南京路由北向南行至南京路加油站内,陈某某下车睡在加油机旁地上,后经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在加油站将其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4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鲁某某、谢某某证言;3、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归案情况说明;6、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书记员:王新荣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金昌市金川区**园**栋**单元**楼**号,电话:189935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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