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住宅区**巷**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18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已达报废标准)乘载陈某乙,沿潮州市湘桥区福安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与潮州大道交叉路口时,闯红灯进入路口,适遇刘某某驾驶粤U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潮州大道自北向南进入该路口,在此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陈某甲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3mg/100m1。
2019年12月23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 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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