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5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3时26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某某**路开往**,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与**路**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1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82714****。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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