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2********,白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湘潭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轿车从长沙市岳某某象咀路上的土鸡饭店出发,行驶至岳某某**路**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查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3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卷材料二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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