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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3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湘******号小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森林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优易大厦前路段时突然向左变向撞到优易大厦玻璃门上。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躺在驾驶坐上没有反应,遂请119破开车窗,经120医生确认陈某某身体无恙后,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立即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3.06mg/100ml。

2020年4月30日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株洲市****有限公司,取得了被害人株洲市****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21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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